一、污水處理會受排污許可制度約束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許可制度和規范排污行為方面有新規定。明確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同時,明確了排污許可證中應當載明的內容,即須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另外,還對持證單位的基本義務作了要求,明確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排污。
與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排污許可適用要求更加具體、明確。這意味著以后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單位不僅須取得排污許可才能夠進行排污,而且具體的排污行為還要符合排污許可證上記載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不過,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雖然刪除了排污申報登記的規定,卻并沒有取消排污申報登記制度,而是將其納入排污許可證制度,今后企業無需單獨申報水污染情況。
此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將重罰無證排污行為。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放污水,違法排污者將可能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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